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省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6月底之前我校已经参加了省直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参加本次工伤保险,享受参保期限内的工伤保险待遇,退休职工不参保,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次工伤保险缴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底,因此,我校本次工伤保险缴费享受待遇时间为2014年10月到2015年7月底。凡在本期限内发生并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校属各单位应在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上报学校,并由学校在24小时内电话报省社保局,并在事发后3日内将《工伤事故备案表》报送至省社保局审核。
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
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由省级相关社保机构认定。
其他相关事项按省上有关文件执行。
人事处
2014.10.29